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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社会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2020-10-26 06:05:46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姜欣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在涉及金融领域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关调整。就此,本期《理论周刊》特别约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度解析。 《金融时报》记者:《民法典》在侵权保护方面都有哪些亮点?在法典体系中给予了哪些应有的法律保障? 顾雷:首先,《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主线之一,通过对各项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为各分编奠定了基础,发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最强音。 其次,《民法典》“分则编”以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不仅完善了财产权制度,诸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还创造性地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进行规定,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强化了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保护,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满足了因社会发展而对人格权保护所提出的新需要。 再次,为适应互联网信息社会需要,《民法典》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仅扩张了个人信息内涵,确立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规则,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强化了损害预防的功能,有利于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和蔓延,还将各种新型的合法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到债权继续履行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到适用广泛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武器”,保持了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完善了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民主法制精神。 最后,侵权责任编精准平衡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救济)与行为自由关系,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并揭示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从以下六个方面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一是增加“自甘风险”“自助”等抗辩事由;二是增加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保护规定;三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强化过错责任,保护行为人的善意;五是调整从建筑物抛(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和补偿规则;六是多处规定“行为规范”,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 《金融时报》记者:《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强调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具备哪些主要功能?这种价值观和功能对社会风尚和大众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顾雷:一般而言,我们过去都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这个传统责任原则有了新发展,强调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个价值观念的融合,强调侵权责任的规则不仅仅是解决受害人的救济问题,要让“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个价值维持一定的平衡。今天,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基于朴素的、善良观念,人们往往容易看到受害者遭受损害的事实,而忽视了侵权责任编背后的制度理念,因此,我们也需要对注意义务设定合理的界限,划定权利的界限,为民事主体确定自由活动的空间。 第一,侵权责任的天平两端,一端是受害者,另一端是其他人的行为自由。一般而言,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一般损害可以避免。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显然,侵权责任最能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最为体现对个人的尊重。如果把天平的尺度不断向受害者移动,其他人行为受到的限制就会越大。以孩子在学校踢球受伤为例,如果在裁判中对学校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学校会从裁判中得到行为指引并作出相应反应,学校就会限制集体活动、体育锻炼。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对侵权责任的理解才会全面和客观,才能在实践中合理设定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理的责任判断。 第二,侵权责任具有调整权利义务界限的功能,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注意义务的界限问题。注意义务的界限划定在哪里,相应的自由空间就划定在哪里。界限越清楚,行为自由的空间和范围就越大;界限越模糊,行为就会束手束脚。因此,侵权责任编用更多的条文来划定自由活动的空间,给公司、企事业单位、学校、银行、宾馆、个体经营户、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主体划定注意义务的界限,促使所有从事经营的主体都能尽到注意义务,符合法律标准,并在此范围内自由活动,这对于国家经济及整个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侵权责任从来不是为了解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社会整体行为做出规范,其价值和功能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局限于损害发生时的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来确定责任,客观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看到有人受伤的事实,坚持有损害就要救济,就会出现很多偏离立法价值的问题,也会对公平原则扭曲。如果法官在裁判时只专注于解决特定主体纠纷,则很容易滥发同情心,做出“和稀泥”的判决,进而导致社会失范、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的可能。 《金融时报》记者:当今社会最突出的侵权行为之一就是高利贷,《民法典》专门增设了禁止高利贷条款,请您分析一下高利贷究竟能产生多大危害?此次《民法典》“禁高令”立法背景以及给金融市场带来什么影响? 顾雷:在《民法典》之前,对于高利贷规制主要见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但这些属于行政立法层面的法规范畴,法规层次不高。《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将禁止高利放贷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表明我国政府对于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的决心。 高利放贷自古有之,是民间经济往来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形式。虽然高利放贷行为确实在满足部分群体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高利贷也可能成为一种陷阱,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网贷变身“套路贷”、校园贷变成“714高炮”时有发生,乱象不断,容易滋生黑恶势力,不仅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一系列严重隐患,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诸如:(1)极易产生经济纠纷,进而引发社会矛盾。高利贷等非法放贷行为多为借贷双方自行商定,有的只是口头约定,有的也只是一纸欠条。一旦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极容易产生经济纠纷。例如让一些涉世未深的学生,利用他们急于消费的不成熟心理,过早地背负起沉重的债务负担,最后牵连诸多社会关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2)可能酿成刑事案件,伤害无辜借款人及家人。“714高炮”、套路贷平台诱导或迫使借款人过度负债,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甚至会引发刑事案件甚至命案。例如,一些借款人就因为还不上借款,个人或家人遭受放高利贷者逼债、恐吓或是遭到非法拘禁,双方矛盾不断恶化,最后引发刑事案件。为此,当今很多国家都通过刑事手段对非法放贷行为予以打击制裁,诸如德国、日本、韩国都对高利贷入刑了。(3)扰乱金融市场,使得原本稳定发展的金融信贷市场出现不和谐之音。不少投机者打着普惠金融旗号,干着投放高利贷的不法勾当,还大言不惭声称为贫困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可得的金融服务”,其实是对普惠金融的一种亵渎,不仅破坏了正规信贷机构的营商环境,更是扰乱了正常金融市场秩序。 为此,《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贷,目的就是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对日益严重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提升安全意识,加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高客户信任度和满意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利贷日渐趋严的整治态势。今天,我们不能因为个别商贩对金钱的贪婪追逐就任其发展,漠视非法放贷长期存在,这是对社会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以及小微企业的不负责任,放任不法机构对信贷普惠性的践踏就是对金融市场的摧残和伤害。为此,用《民法典》解决以往对高利贷法律规定不清晰、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保证在意思自治前提条件下开展各类信贷活动,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今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从过去的24%-36%区间下调到15.4%,也都是顺应社会大众要求降低信贷利率的呼声,进一步推动金融行业向绿色、健康和负责任方向发展。 当然,我们打击高利贷行为,不仅要考虑宽严有据、罪罚其当,更要考虑到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问题。对高利贷行为定罪处罚要有依据,定罪量刑要有标准,最根本的目的是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贫困人群等弱势群体能够在一个安全、规范社会环境中享受金融服务。 《金融时报》记者:《民法典》新增了不少责任条款,对侵权责任理念有了不同的理解,对公平责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您觉得侵权责任条款中还有哪些地方可以修改和完善? 顾雷:侵权责任编以损害自行承担为原则,以他人承担为例外,从而将举证证明责任归于原告,由原告证明对方具有过错及因果关系。如大量的搀扶老人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在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情况下,采用公平责任做出裁判,为原告提供一定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中采用的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表述,这样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法官利用公平责任“和稀泥”的情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得法官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再具有自由裁量权。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公平责任,则不能以公平责任来分摊责任。一旦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公平责任的适用就一定要有相应法律跟进。这次《民法典》做到了,在公平责任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的条文主要有:第182条紧急避险,第183条见义勇为,第322条添附问题,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下导致他人伤害问题,第1192条第二款提供劳务问题,第1254条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后三条是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三种情况。特别需要理解的是,第1190条和第1254条虽然有侵害权利的结果发生,但在定性上,当事人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正因为不是侵权行为,所以才采取公平责任给予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相比,有非常正面积极的意义,但仍有一定的探讨空间,目前的条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仍隐含有结果责任的理念:先找直接侵权人,在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由可能的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可能会产生下列的结果:第一,由于附加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直接导致物业机构为了证明责任,在社区大量架设摄像头,给社区普通居民隐私带来侵害。第二,大量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可能觉得《民法典》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起到法律作用,由此产生强烈抵制执行情绪。《民法典》第1033条还重点规制群众反响强烈的侵权行为,诸如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以及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犯隐私权行为。该条规定针对电话推销、垃圾邮件、宾馆偷拍、厕所偷窥、买卖公民信息等公众反响强烈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重点打击,深刻体现了互联网时代特色,合理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对侵权责任理念的理解,直接决定了司法适用的效果,影响着社会道德、人文习惯以及整个社会的软环境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实利益。今天,《民法典》秉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目标,不仅在形式上具备了民商法基本法律制度的社会意义,更在实质上加强市场化规制,形成了一种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特别是在讨论侵权责任问题时,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化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道德风险,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蛮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错误做法。如果出现损害结果就找某一方的原因,这样的做法看似解决了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实则是滥用公平责任,会给社会带来注意义务的负面指引。因此,我们必须尊重法制环境中法律制度,让司法有力量、有担当、有温度;我们应该尊重社会大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让群众有遵循、有保障、有共识,让大多数人民群众相信侵权案件能够得到公平正义的裁断,真正反映出我国法治环境的良好状态。

  本报记者 姜欣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在涉及金融领域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关调整。就此,本期《理论周刊》特别约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度解析。

  《金融时报》记者:《民法典》在侵权保护方面都有哪些亮点?在法典体系中给予了哪些应有的法律保障?

  顾雷:首先,《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主线之一,通过对各项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为各分编奠定了基础,发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最强音。

  其次,《民法典》“分则编”以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不仅完善了财产权制度,诸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还创造性地将人格权作为独立一编进行规定,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强化了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保护,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满足了因社会发展而对人格权保护所提出的新需要。

  再次,为适应互联网信息社会需要,《民法典》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仅扩张了个人信息内涵,确立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规则,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强化了损害预防的功能,有利于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和蔓延,还将各种新型的合法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到债权继续履行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到适用广泛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武器”,保持了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完善了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民主法制精神。

  最后,侵权责任编精准平衡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救济)与行为自由关系,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并揭示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从以下六个方面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一是增加“自甘风险”“自助”等抗辩事由;二是增加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保护规定;三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强化过错责任,保护行为人的善意;五是调整从建筑物抛(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和补偿规则;六是多处规定“行为规范”,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

  《金融时报》记者:《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强调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具备哪些主要功能?这种价值观和功能对社会风尚和大众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顾雷:一般而言,我们过去都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这个传统责任原则有了新发展,强调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个价值观念的融合,强调侵权责任的规则不仅仅是解决受害人的救济问题,要让“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个价值维持一定的平衡。今天,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基于朴素的、善良观念,人们往往容易看到受害者遭受损害的事实,而忽视了侵权责任编背后的制度理念,因此,我们也需要对注意义务设定合理的界限,划定权利的界限,为民事主体确定自由活动的空间。

  第一,侵权责任的天平两端,一端是受害者,另一端是其他人的行为自由。一般而言,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一般损害可以避免。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显然,侵权责任最能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最为体现对个人的尊重。如果把天平的尺度不断向受害者移动,其他人行为受到的限制就会越大。以孩子在学校踢球受伤为例,如果在裁判中对学校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学校会从裁判中得到行为指引并作出相应反应,学校就会限制集体活动、体育锻炼。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对侵权责任的理解才会全面和客观,才能在实践中合理设定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理的责任判断。

  第二,侵权责任具有调整权利义务界限的功能,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注意义务的界限问题。注意义务的界限划定在哪里,相应的自由空间就划定在哪里。界限越清楚,行为自由的空间和范围就越大;界限越模糊,行为就会束手束脚。因此,侵权责任编用更多的条文来划定自由活动的空间,给公司、企事业单位、学校、银行、宾馆、个体经营户、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主体划定注意义务的界限,促使所有从事经营的主体都能尽到注意义务,符合法律标准,并在此范围内自由活动,这对于国家经济及整个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侵权责任从来不是为了解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社会整体行为做出规范,其价值和功能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局限于损害发生时的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来确定责任,客观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看到有人受伤的事实,坚持有损害就要救济,就会出现很多偏离立法价值的问题,也会对公平原则扭曲。如果法官在裁判时只专注于解决特定主体纠纷,则很容易滥发同情心,做出“和稀泥”的判决,进而导致社会失范、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的可能。

  《金融时报》记者:当今社会最突出的侵权行为之一就是高利贷,《民法典》专门增设了禁止高利贷条款,请您分析一下高利贷究竟能产生多大危害?此次《民法典》“禁高令”立法背景以及给金融市场带来什么影响?

  顾雷:在《民法典》之前,对于高利贷规制主要见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但这些属于行政立法层面的法规范畴,法规层次不高。《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将禁止高利放贷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表明我国政府对于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的决心。

  高利放贷自古有之,是民间经济往来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形式。虽然高利放贷行为确实在满足部分群体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高利贷也可能成为一种陷阱,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网贷变身“套路贷”、校园贷变成“714高炮”时有发生,乱象不断,容易滋生黑恶势力,不仅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一系列严重隐患,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诸如:(1)极易产生经济纠纷,进而引发社会矛盾。高利贷等非法放贷行为多为借贷双方自行商定,有的只是口头约定,有的也只是一纸欠条。一旦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极容易产生经济纠纷。例如让一些涉世未深的学生,利用他们急于消费的不成熟心理,过早地背负起沉重的债务负担,最后牵连诸多社会关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2)可能酿成刑事案件,伤害无辜借款人及家人。“714高炮”、套路贷平台诱导或迫使借款人过度负债,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甚至会引发刑事案件甚至命案。例如,一些借款人就因为还不上借款,个人或家人遭受放高利贷者逼债、恐吓或是遭到非法拘禁,双方矛盾不断恶化,最后引发刑事案件。为此,当今很多国家都通过刑事手段对非法放贷行为予以打击制裁,诸如德国、日本、韩国都对高利贷入刑了。(3)扰乱金融市场,使得原本稳定发展的金融信贷市场出现不和谐之音。不少投机者打着普惠金融旗号,干着投放高利贷的不法勾当,还大言不惭声称为贫困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可得的金融服务”,其实是对普惠金融的一种亵渎,不仅破坏了正规信贷机构的营商环境,更是扰乱了正常金融市场秩序。

  为此,《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贷,目的就是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对日益严重的高利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提升安全意识,加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高客户信任度和满意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利贷日渐趋严的整治态势。今天,我们不能因为个别商贩对金钱的贪婪追逐就任其发展,漠视非法放贷长期存在,这是对社会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以及小微企业的不负责任,放任不法机构对信贷普惠性的践踏就是对金融市场的摧残和伤害。为此,用《民法典》解决以往对高利贷法律规定不清晰、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保证在意思自治前提条件下开展各类信贷活动,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今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从过去的24%-36%区间下调到15.4%,也都是顺应社会大众要求降低信贷利率的呼声,进一步推动金融行业向绿色、健康和负责任方向发展。

  当然,我们打击高利贷行为,不仅要考虑宽严有据、罪罚其当,更要考虑到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问题。对高利贷行为定罪处罚要有依据,定罪量刑要有标准,最根本的目的是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贫困人群等弱势群体能够在一个安全、规范社会环境中享受金融服务。

  《金融时报》记者:《民法典》新增了不少责任条款,对侵权责任理念有了不同的理解,对公平责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您觉得侵权责任条款中还有哪些地方可以修改和完善?

  顾雷:侵权责任编以损害自行承担为原则,以他人承担为例外,从而将举证证明责任归于原告,由原告证明对方具有过错及因果关系。如大量的搀扶老人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在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情况下,采用公平责任做出裁判,为原告提供一定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中采用的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表述,这样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法官利用公平责任“和稀泥”的情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得法官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再具有自由裁量权。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公平责任,则不能以公平责任来分摊责任。一旦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公平责任的适用就一定要有相应法律跟进。这次《民法典》做到了,在公平责任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的条文主要有:第182条紧急避险,第183条见义勇为,第322条添附问题,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下导致他人伤害问题,第1192条第二款提供劳务问题,第1254条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后三条是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三种情况。特别需要理解的是,第1190条和第1254条虽然有侵害权利的结果发生,但在定性上,当事人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正因为不是侵权行为,所以才采取公平责任给予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相比,有非常正面积极的意义,但仍有一定的探讨空间,目前的条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仍隐含有结果责任的理念:先找直接侵权人,在实在找不到的情况下,由可能的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可能会产生下列的结果:第一,由于附加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直接导致物业机构为了证明责任,在社区大量架设摄像头,给社区普通居民隐私带来侵害。第二,大量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可能觉得《民法典》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起到法律作用,由此产生强烈抵制执行情绪。《民法典》第1033条还重点规制群众反响强烈的侵权行为,诸如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以及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犯隐私权行为。该条规定针对电话推销、垃圾邮件、宾馆偷拍、厕所偷窥、买卖公民信息等公众反响强烈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重点打击,深刻体现了互联网时代特色,合理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对侵权责任理念的理解,直接决定了司法适用的效果,影响着社会道德、人文习惯以及整个社会的软环境建设,也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实利益。今天,《民法典》秉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目标,不仅在形式上具备了民商法基本法律制度的社会意义,更在实质上加强市场化规制,形成了一种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特别是在讨论侵权责任问题时,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化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道德风险,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蛮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错误做法。如果出现损害结果就找某一方的原因,这样的做法看似解决了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实则是滥用公平责任,会给社会带来注意义务的负面指引。因此,我们必须尊重法制环境中法律制度,让司法有力量、有担当、有温度;我们应该尊重社会大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让群众有遵循、有保障、有共识,让大多数人民群众相信侵权案件能够得到公平正义的裁断,真正反映出我国法治环境的良好状态。

关键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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