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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遍东盟,AWSC助力成功

2020-09-30 02:32:03来源:国际商报  

本报讯东盟地区原产地自主认证机制(AWSC)已自9月20日起正式启动实施。自此,在东盟国家经营的“经认证的出口商”(CE)可选择在商业发票等出口文件上作出“原产地声明”,作为向其他东盟国家出口的原产地凭证,享受东盟自贸区的关税优惠,而无须向原产地签证机构申领东盟原产地证书。此项措施将有利于减少企业进出口所需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东盟十国于2020年1月签署了《<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第一修订议定书》并于近期完成核准。该议定书修改了原产地规则认证操作程序,将原产地的证明文本从原来的1种(即原产地证书)扩展为2种,即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东盟证书为Form D);或者“经认证的出口商”填写的原产地声明。 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在向另一东盟国家出口时,只要提供上述2种证明的任意一种,即可正常出口并享受东盟自贸区下的关税减免优惠。 哪些企业可以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这包括出口商已在出口国合法注册;出口商必须确保其负责作出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签字人知晓和理解《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应具有令人满意水平的货物出口经验;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没有任何原产地规则欺诈行为的记录;出口商必须依照出口国主管部门风险管理的标准,具有良好合规性;出口商如属贸易商,则必须持有“制造商声明”,注明产品原产国,表明制造商准备好在必要时配合产品追溯检验和核查。 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必须有健全的记账和记录制度。 东盟成员国对本国“经认证的出口商”资质各有具体规定,详情参考各国主管部门规定。一旦获批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企业即获得作出“原产地声明”的资格。“经认证的出口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其原产地声明合法合规,并配合主管部门的追溯核查。 那么,又该如何申请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呢? 出口商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所在国主管部门(一般为海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文本。 主管部门如判定出口商符合条件,将会批准“经认证的出口商”身份,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口商,同时提供一个企业授权代码。出口商须在原产地声明中注明该代码。 各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立即把该“经认证的出口商”信息录入到“东盟地区自主认证数据库”。数据库由东盟秘书处管理维护,各国海关部门可录入和查询。 “经认证的出口商”又该如何作出“原产地声明”呢? 首先,“原产地声明”须包含以下信息:CE信息、货物描述、CE授权签署人的认证等。 其次,原产地声明载体。原产地声明应在商业发票上注明。如果在出口环节无法在商业发票上注明,可选择在以下任一种商业文件上填写声明:账单、运货单或装箱单,并在进口环节和商业发票一起提交海关部门。上述文件应详细说明货物情况。 第三,包含原产地声明的文件/票据的日期应被视为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 第四,包含原产地声明的文件/票据的编号应被视为原产地声明的编号。 第五,如原产地声明文件本身无足够位置填列明所有产品信息,可附加页列出。 第六,有效期。原产地声明的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相同,均为12个月。 相关更详细的信息可参考《东盟货物贸易协定》附件8“原产地规则认证操作程序”和各国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广大在东盟投资设厂的中资企业可积极利用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开展贸易,而无需在东盟进行“广撒网”的投资,在向其他东盟国家出口时自行选择申领原产地证书(包括电子原产地证)或作出原产地声明,以节约成本。 (本文由中国驻东盟使团经商处王春阳编译)

  本报讯东盟地区原产地自主认证机制(AWSC)已自9月20日起正式启动实施。自此,在东盟国家经营的“经认证的出口商”(CE)可选择在商业发票等出口文件上作出“原产地声明”,作为向其他东盟国家出口的原产地凭证,享受东盟自贸区的关税优惠,而无须向原产地签证机构申领东盟原产地证书。此项措施将有利于减少企业进出口所需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东盟十国于2020年1月签署了《<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第一修订议定书》并于近期完成核准。该议定书修改了原产地规则认证操作程序,将原产地的证明文本从原来的1种(即原产地证书)扩展为2种,即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东盟证书为Form D);或者“经认证的出口商”填写的原产地声明。

  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在向另一东盟国家出口时,只要提供上述2种证明的任意一种,即可正常出口并享受东盟自贸区下的关税减免优惠。

  哪些企业可以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这包括出口商已在出口国合法注册;出口商必须确保其负责作出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签字人知晓和理解《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应具有令人满意水平的货物出口经验;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没有任何原产地规则欺诈行为的记录;出口商必须依照出口国主管部门风险管理的标准,具有良好合规性;出口商如属贸易商,则必须持有“制造商声明”,注明产品原产国,表明制造商准备好在必要时配合产品追溯检验和核查。

  依照出口国法律法规,出口商必须有健全的记账和记录制度。

  东盟成员国对本国“经认证的出口商”资质各有具体规定,详情参考各国主管部门规定。一旦获批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企业即获得作出“原产地声明”的资格。“经认证的出口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其原产地声明合法合规,并配合主管部门的追溯核查。

  那么,又该如何申请成为“经认证的出口商”呢?

  出口商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所在国主管部门(一般为海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文本。

  主管部门如判定出口商符合条件,将会批准“经认证的出口商”身份,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口商,同时提供一个企业授权代码。出口商须在原产地声明中注明该代码。

  各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立即把该“经认证的出口商”信息录入到“东盟地区自主认证数据库”。数据库由东盟秘书处管理维护,各国海关部门可录入和查询。

  “经认证的出口商”又该如何作出“原产地声明”呢?

  首先,“原产地声明”须包含以下信息:CE信息、货物描述、CE授权签署人的认证等。

  其次,原产地声明载体。原产地声明应在商业发票上注明。如果在出口环节无法在商业发票上注明,可选择在以下任一种商业文件上填写声明:账单、运货单或装箱单,并在进口环节和商业发票一起提交海关部门。上述文件应详细说明货物情况。

  第三,包含原产地声明的文件/票据的日期应被视为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

  第四,包含原产地声明的文件/票据的编号应被视为原产地声明的编号。

  第五,如原产地声明文件本身无足够位置填列明所有产品信息,可附加页列出。

  第六,有效期。原产地声明的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相同,均为12个月。

  相关更详细的信息可参考《东盟货物贸易协定》附件8“原产地规则认证操作程序”和各国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广大在东盟投资设厂的中资企业可积极利用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开展贸易,而无需在东盟进行“广撒网”的投资,在向其他东盟国家出口时自行选择申领原产地证书(包括电子原产地证)或作出原产地声明,以节约成本。

  (本文由中国驻东盟使团经商处王春阳编译)

关键词: 走遍东盟,AWSC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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