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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卖、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实控人孙广信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2023-07-11 16:40:11来源:读创  

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决定称,经查,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对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查明的事实,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相关资料图)

(一)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二)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三)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存在短线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向公司告知其持股变动情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相关交易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未向公司告知持股变动情况等违规行为负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第11.9.1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年制定)第4.1条、第4.4条等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广汇集团、孙广信回复异议。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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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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